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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犯罪司法認定探析:從傳銷到詐騙的定罪邏輯
涉虛擬貨幣犯罪的司法認定路徑探析
一、引言
近期在整理研究涉虛擬貨幣類刑事判例時,發現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存在一些"潛規則",或者說是定罪尺度上的路徑依賴問題。本文將探討在一些常見的涉幣類犯罪中,司法實務是如何確定某行爲構成犯罪的。
二、案例簡介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對一起虛擬貨幣相關的集資詐騙案作出判決。該案涉及發幣、宣傳推廣、營銷拉盤、ICO等多種業務模式。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主犯夏某某最初被湖北省鍾祥市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緩刑,但後來被杭州市中院撤銷原判,改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這一判決差異引發了對涉幣類犯罪定罪邏輯的思考。
三、常見的涉幣類犯罪及入罪邏輯
(一)虛擬貨幣相關交易行爲的合法性
自2017年9月國家七部委發布相關公告後,在中國境內進行代幣發行被視爲"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即使是境外發行的虛擬貨幣,如果要在現實中變現,仍需與法定貨幣兌換。法院認爲,虛擬貨幣的發行未獲國家認可,本身無實際經濟價值。
在夏某某案中,法院認爲其發行的虛擬貨幣屬於一種旁氏騙局,發行方的行爲被認定爲違規違法。但對普通參與者(買方)的行爲是否違法,法院並未明確表態。
(二)涉幣類犯罪的常見類型
涉幣類犯罪主要包括詐騙類犯罪、傳銷犯罪、開設賭場犯罪和非法經營罪等。詐騙類犯罪要求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傳銷犯罪通常涉及多層級架構和返利機制;開設賭場罪可能涉及某些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業務;非法經營罪則可能涉及虛擬貨幣作爲外匯兌換工具或用於支付結算的情況。
(三)涉幣類犯罪的入罪邏輯
以傳銷犯罪和集資詐騙罪爲例:
傳銷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設置門檻吸收參與者、以發展人員數量計算報酬、形成三層以上且30人以上的組織結構、目的是騙取參與者財物。
詐騙類犯罪的本質是騙取他人財產。在虛擬貨幣案件中,空氣幣雖無價值,但可作爲詐騙工具。集資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在於其非法集資的性質,通過虛擬貨幣吸引投資者,形成資金池。
四、結語
盡管投資虛擬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相關部門對"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行爲有較大解釋空間。值得注意的是,全國各地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這在涉虛擬貨幣案件中尤爲明顯。因此,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活動時需謹慎評估潛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