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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門 CEO 的資本迷局:從千年古剎到商業帝國的墜落
PART .01 案件概要:揭開資本與戒律的碰撞
2025 年 7 月 27 日,少林寺官網一則通報如驚雷般震動輿論場:住持釋永信因涉嫌挪用侵佔寺院資產(金額或達 8 億元)、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並育有私生子,正接受多部門聯合調查。
佛門淨地,竟卷起一場不容小覷的風暴。這場風暴的核心,是這位身披袈裟的ceo釋永信用 26 年構建的 “佛門商業帝國”—— 從 1996 年建立中國首個寺廟官網,到 2008年創辦了主打投資的河南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爲少林寺商業化運作的重要平台,累計對外投資公司16家,最大單筆投資金額達1600萬元,總額近8000萬元,再到 2022 年以 4.52 億元競得鄭州商業用地,其商業版圖橫跨文旅、地產、金融等領域,年營收超 15 億元。
但這一切在調查組的穿透式核查下,暴露出 “層層套娃” 的資金黑洞:通過雙層 SPV 架構將 8 億元門票收入轉入個人控股公司,再以 “國際弘法” 名義向英屬維京羣島匯款 1.3 億元,最終用於購買倫敦公寓,租金通過比特幣回流至寺院功德箱,形成完美洗錢閉環。
PART .02 關鍵事實 挪用資金與職務侵佔的法律邊界
主觀目的的博弈
國際弘法是真宣傳還是假幌子?
2016-2024 年間,釋永信以 “國際弘法” 名義每月向英屬維京羣島公司匯款 1.3 億元,累計超 15 億元。這些資金最終用於購買倫敦肯辛頓區價值 1.3 億元的公寓,產權登記在其侄子劉某名下,且租金通過比特幣錢包回流至寺院功德箱,形成 “資金出境 - 資產購置 - 收益回流” 的閉環。
根據《刑法》第 271 條和第 272 條,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核心區別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若釋永信將資金用於個人投資,如倫敦房產,並通過比特幣洗錢掩蓋資金流向,可能被認定爲永久佔有,符合職務侵佔罪特徵。
但若能證明其計劃歸還資金,如虛構 “國際弘法” 項目作爲幌子,則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然而,調查組發現其通過 USDT 將資金轉入境外賭場帳戶,且未留下任何還款痕跡,這更傾向於職務侵佔的主觀故意。
行爲方式的證據鏈構建
僞裝下的合法資金?
河南少林武術器材廠(釋永信表弟陳某實際控制)2023 年向少林寺銷售價值 3000 萬元的 “定制禪修服”,但經審計發現,該批服裝實際成本僅 800 萬元,差額 2200 萬元通過 “虛擬庫存” 科目轉入陳某個人帳戶。
同時,少林寺與少林無形資產管理公司共用財務系統,2024 年某筆 “海外弘法費用” 1200 萬元,實際用於支付倫敦公寓物業費和水電費,且未在寺院帳目上單獨列示。
以上種種,皆符合職務侵佔的行爲特徵,職務侵佔罪則通常伴隨僞造帳目、虛構交易等欺詐手段。
相比之下,挪用資金罪的典型表現爲未經授權調動資金,但未掩蓋使用事實,如直接挪用資金用於個人消費。
宗教財產的特殊屬性
合法瑕疵與商業濫用?
給人以清貧表像的少林寺住持釋永信脫下袈裟搖身一變,實則是持有河南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80% 股份ceo,雖聲稱 “代持”,但協議未在河南省宗教事務局備案,且公司章程規定 “持股者簽署承諾書,承諾無所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但實際操作中,其通過關聯交易將公司利潤轉移至個人帳戶。
很明顯,這構成對職權的濫用。宗教領袖需遵守《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辦法》,其個人財產與宗教財產必須嚴格分離。
商標見證着少林寺商業版圖的不斷外擴,少林寺註冊商標 “少林” 覆蓋 706 類商品,但釋永信未經寺院管委會同意,擅自將商標授權給其侄子劉某控制的 “少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使用,年授權費 5000 萬元未納入寺院財務核算。
這與《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相違背,宗教領袖(如住持)的職權僅限於宗教事務管理,重大資產處置需經宗教團體或管委會集體決策。
PART .03 灣谷解讀 從資金穿透到跨國追贓的法律路徑
職務侵佔罪的三重證據鏈構建
證據鏈第一重---資金穿透審計
需證明釋永信通過 “虛構交易” 將寺院資金轉入個人帳戶。回到本案,某筆 “海外弘法費用” 實際用於支付倫敦公寓物業費,結合鏈上數據分析工具鎖定 USDT 交易流向境外賭場,可形成完整的資金血緣圖譜。
證據鏈第二重---財務混同證據
回顧本案,少林寺與河南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帳目混同,2016-2024 年間,“國際弘法” 子帳戶每月向英屬維京羣島公司匯款 1.3 億元,卻無對應服務合同或資金回流記錄,符合《刑法》第 271 條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 的構成要件。
證據鏈第三重---主觀故意推定
若釋永信無法提供資金歸還計劃或實際還款行爲,且資金被用於高風險投資(如比特幣)和個人資產購置(倫敦公寓產權人爲其侄子),法院可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挪用資金罪的辯護空間與困境
僅根據目前已有消息來看,釋永信主張挪用資金罪可能有利於目前自身局勢發展,但需提供以下證據:
①還款計劃書面文件如借條、還款協議以體現其主觀上具有還款意圖。
②資金用途合理性證明, “國際弘法” 項目的實際支出憑證。
③未超出三個月未還的時間節點,能夠證明其資金挪用未超過三個月,且未用於營利或非法活動。
但調查組已發現其通過比特幣洗錢閉環掩蓋資金流向,且資金挪用時間跨度長達 8 年,辯護空間極爲有限。
跨國追贓的司法協作挑戰
釋永信通過英屬維京羣島公司購買的價值1.3億元的倫敦公寓涉及另一個關鍵問題,即跨國資產追繳。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調查組需通過以下步驟:首先,需要調取英國土地登記處產權信息、銀行流水等文件,並經海牙認證;其次,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協調,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提供 USDT 交易的錢包地址關聯信息;再次,要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申請英國法院凍結涉案房產;最終,通過司法協作程序將資產返還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