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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ASIC與錢包投資公司在數字資產上的決定
2025年7月24日,澳大利亞全聯邦法院在ASIC v Wallet Ventures Pty Ltd [2025] FCAFC 93一案中作出裁決,駁回了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在一起備受關注的關於加密資產產品監管地位的上訴。裁決確認Finder Wallet的“Finder Earn”產品不構成《2001年公司法(Cth)》下的“債券”,因此免除了其金融產品許可義務。
以下觀點社論由 Alex Forehand 和 Michael Handelsman 爲 Kelman.Law 撰寫。
背景:產品及指控
此案件源於Finder Wallet運營的“Finder Earn”,這是一個允許用戶將澳大利亞元(AUD)轉換爲穩定幣TrueAUD,並將其分配到Finder Wallet以換取固定收益的產品。在此期間,Finder Wallet保持數字資產的合法所有權,而用戶則保留贖回本金和累積收益的合同權利。
ASIC聲稱該安排構成了在沒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 AFS)許可證的情況下提供債券,違反了《公司法》。ASIC於2022年啓動了執法,並在2024年在審判中敗訴。它對該決定提出上訴,辯稱該結構符合債券的法律定義——即一筆貸款或存款,並承諾作爲債務償還。
全聯邦法院裁決
全聯邦法院由斯圖爾特法官、切斯曼法官和米赫法官組成,全體一致支持初審法院的裁決,並駁回了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的上訴。法院得出結論,Finder Earn安排並不涉及向Finder Wallet貸款或存款,因爲客戶獲得的是TrueAUD的財產權利,而不是直接轉移AUD。
此外,法院強調,Finder提供回報的合同義務並不是承諾“作爲債務”償還資金。相反,義務是返還等值的數字資產——反映的是基於財產的,而不是基於債務的義務。因此,該安排超出了《公司法》第9條對債券的法定定義的範圍。
ASIC還辯稱,根據該法第761B條,整個安排應被視爲一個“單一計劃”,這將使其納入金融服務許可制度。法院也駁回了這一主張,指出該產品並未以支持這種解釋的方式進行展示或構建。
監管和行業影響
這一決定標志着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在涉及數字資產收益產品方面的第二次重大法庭敗訴,此前它曾對金融科技公司Block Earner提起訴訟,但未能勝訴。與該案件一樣,Finder Wallet的裁決提出了關於新興加密商業模式的監管處理的重大問題,這些模式提供收益而不明確創造債務關係。
在決策後的新聞稿中,ASIC承認了結果,並確認正在審查其指導的影響,包括信息表225 (INFO 225),該信息表涉及在什麼情況下加密資產可以被視爲澳大利亞法律下的金融產品。
此案例還強調了謹慎構建數字資產產品的重要性,特別是在所有權、保管和用戶權利的合同性質方面。提供基於穩定幣的收益產品的企業可能會在這一裁決中找到一些安慰,但他們必須確保其服務條款和運營實踐避免產生隱含的債務義務或可能觸發許可要求的池化結構。
結論
全聯邦法院對ASIC v Wallet Ventures Pty Ltd一審判決的確認,明確了數字資產財產安排與傳統債務工具之間的法律邊界。雖然這一裁決爲在澳大利亞不斷發展的加密監管環境中運營的公司提供了指導,但它也表明,這類產品的結構、文件和披露對於合規性仍然至關重要。
對於考慮其產品是否可能構成金融產品或債券的數字資產平台,盡早進行法律審查至關重要。Kelman PLLC 持續關注各司法管轄區的加密監管動態,並隨時爲客戶提供在這些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中導航的建議。如需更多信息或安排諮詢,請與我們聯繫。
本文最初出現在Kelman.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