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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货币案件定罪趋势:从传销到集资诈骗的量刑变化
涉虚拟货币案件中的司法定罪趋势分析
引言
近期,在整理研究涉虚拟货币类刑事判例时,发现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些"潜规则"或定罪尺度上的路径依赖问题。本文将探讨在一些常见的涉币类犯罪中,司法实务是如何确定某行为构成犯罪的。
案例简介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作出一个集资诈骗案的刑事判决,认定"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面向社会公众招揽投资,并以传销手段层层发展下线,假借区块链技术向社会宣传吸引投资,但实际操控价格从中牟利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类犯罪定性,而非较轻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该案涉及发币、宣传推广、营销拉盘、ICO等多种业务模式或场景。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原本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缓刑,后来被撤销原判,改判集资诈骗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巨大的量刑差异引发了对涉币类案件中传销犯罪和诈骗类犯罪定罪逻辑的思考。
常见的涉币类犯罪及入罪逻辑
虚拟货币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自2017年9月七部委联合发布的"9.4公告"以来,在中国境内进行代币发行被视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是在境外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由于缺乏国家认可和实际经济价值,也被认为是违规的。
涉币类犯罪的主要类型
常见的涉币类犯罪包括诈骗类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传销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非法经营罪等。
涉币类犯罪的入罪逻辑
以传销犯罪和集资诈骗罪为例:
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诈骗类犯罪的本质是骗取他人财产,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自身或他人的财产。在虚拟货币类诈骗案中,空气币常被用作骗取主流币的工具。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因素:
结语
尽管投资虚拟货币并未被明确禁止,但相关行为可能被视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然而,对这一界定的解释权往往掌握在相关部门手中,且各地执法和司法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在当前监管环境下,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处理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